第一条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学生教育管理的实际情况,为规范走读生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校统招生、成人教育脱产学习的学生,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住宿,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在外住宿者,须按本规定办理走读手续,服从本规定要求。
第三条 申请走读条件
1、因疾病不适于过宿舍集体生活的学生(须学院卫生所审定并出具证明)。
2、因残疾不适于过宿舍集体生活的学生(须学院卫生所审定并出具证明)。
3、已婚学生。
4、实习期间学校不能集中安排住宿的学生。
5、其它特殊原因。
第四条 走读申请程序和时限
1、学生本人根据走读申请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家长亲笔签署“同意走读”意见。
2、学生所在系(部)签署意见,符合走读条件的填写《齐齐哈尔医学院学生走读申请表》(一式三份),由系(部)与学生签订走读协议。
3、学生所在系(部)报学工部审核,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4、走读生申请审批完毕后,将《申请表》一份交学生所在系(部)、一份交后勤服务总公司、一份交学院财务处。
5、学生凭公寓服务中心出具的未住宿或退宿通知单,经公寓服务中心签字盖章后,学工部门审核(实习期间自愿解决住宿的由教务部门审核)到财务处办理住宿费结算手续。
学生走读时限为一年,期满后如需走读须重新申请。
第五条 走读申请受理时间
1、在校生走读申请时间为每年7月份,逾期不受理。
2、新生走读申请时间为规定报到注册时间,逾期不受理。
第六条 走读生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学生在办理走读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学工部办理《走读证》,走读学生凭《走读证》进出校门。
2、走读生应严格遵守各项校纪校规,遵守学院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因旷课受学院纪律处分的走读生,取消其走读资格。
3、走读生应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意识,在走读途中及住宿场所发生的人身与财产安全问题,学院不承担责任。学生本人或家长可视具体情况报请居住地或事发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并应告知学生所在系(部)。
4、走读生办理走读手续后,不得留宿校内学生寝室。
5、走读生应提供住宿地的详细地址与通讯方式,定期向系(部)汇报走读情况。
6、未满18岁的学生,除符合本规定第三条1、2款条件外,原则上不允许走读。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