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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齐齐哈尔医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统招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学生为本,以育人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严格管理与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保持积极健康的心理状态。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的制度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身份证报到,院(系)核对有关证件,初步确定是否具备入学资格。学生交纳学杂费后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提前向所在院(系)请假。未请假超过规定报到日期10个工作日者,除因不可抗力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录取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予相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可以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学年新生报到前向学院招生办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附属医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须向所在院(系)、附属医院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未按学院规定交纳学杂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院的各类考试。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后补齐学杂费,给予注册。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期限
第十一条 各专业的学制与基本学习期限以教育行政部门的批文为准,学生须保证基本学习期限,本科可在基本学习期限的基础上延长3年;专升本可在基本学习期限的基础上延长1年。
第三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需参加学院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的方式:
(一)成绩考核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和综合性考试三种;
(二)必修课:必修课分为考试课和考查课,采用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课终结性考核安排在学期末统一进行,考查课终结性考核安排在课程结束时进行;
(三)选修课:采取随堂测验、撰写心得或论文等方式评定成绩;
(四)综合性考试:包括基础综合考试、临床综合考试和毕业综合考试(毕业理论考试、毕业实践技能考试);
(五)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以及体质健康程度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成绩记载方式:
(一)必修课、选修课和综合性考试,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
(二)缺考或考试违纪、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
(三)重修、补考成绩60分以上者,按60分记载;
(四)缓考成绩在60分-70分按60分记载,70分以上降10分记载。
第十五条 必修课、综合性考试考核不合格需重修、补考,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它课程。
第十六条 补考、缓考、重修、免修等有关规定:
(一)补考:学院在每学期开学之前一周组织上学期课程补考;
(二)缓考: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向所在院(系)、附属医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缓考,缓考学生须参加补考;
(三)重修:补考不及格课程可随下一年级同专业重修,要求在重修课程开课前一周提交重修申请,重修后参加补考;
(四)免修: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体育课程计划的学生,可申请体育免修。由学院指定医院出具诊断,经体育部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免修学生须参加体育教师指定的适当活动,经考核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十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学业警示:
(一)一学期内不及格课程达到2门(含2门)以上者;
(二)在校期间不及格课程达到3门(含3门)以上者。
第十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留级处理:
(一)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达到5门(含5门)以上者;
(二)在校期间不及格课程达到7门(含7门)以上者。
第十九条 学业警示和留级处理工作的统计、反馈、建档与监督检查:
(一)分学期授课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统计。
(二)院(系)、附属医院每学年进行一次留级统计,统计结果于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做留级处理。学业警示由院(系)、附属医院每学期统计一次,报教务处备案。
(三)学业警示和留级处理反馈:
1、班主任应及时向学生家长反馈学生考试成绩及学习情况。对有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应告知家长学生可能面对的不良后果;
2、对补考后达到学业警示、留级处理标准的学生,班主任应会同辅导员在第一时间与学生进行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同时下发学业警示、留级处理通知书,由院(系)、附属医院、学生及学生家长留存;
3、班主任、辅导员应为学业警示和留级的学生制定《学生学业援助方案》,帮助学生安排好以后的学习和生活,督促学生实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学业警示和留级处理工作的建档
学业警示和留级处理的档案应包括《学生档案交接清单》、《学业警示通知书》、《留级处理通知书》、《学生预警谈话记录表》、《学生学业援助方案》等内容。
(五)学业警示和留级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院(系)、附属医院须定期对学业警示、留级处理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学院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学生可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辅修专业达到该专业培养标准者,学院发放辅修证明。未达到辅修专业培养标准者,学院提供辅修专业成绩证明;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外校修读课程的学时与成绩由院(系)、附属医院和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应当事先向所在院(系)、附属医院、学生管理部门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每门课程累计缺课三分之一的,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该门课程须参加重修。
第四节 休学、复学、退学与参军入伍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所患疾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且需停课45天以上者;
(二)因特殊原因(如意外伤害、家庭经济原因等)本人申请休学者;
(三)勤工俭学和创办产业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次休学期限为一年。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三次,专升本学生休学不得超过一次。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具体规定如下:
(一)休学手续应由本人办理,经院(系)、附属医院审批,符合休学条件的发给休学通知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教务处及相关部门备案。因故不能亲自办理休学的,需提供申请人委托书原件及带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的休学申请书;
(二)休学学生必须离校。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学院任何教学活动及考试,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三)休学期间户口不迁移,保留学籍;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复学具体规定如下:
(一)休学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附属医院审批,符合复学条件的发给复学通知单,并报送教务处及相关部门备案。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者予以复学;
(二)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如发现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六条 如复学学生所学专业停招,可转入相同层次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本人申请退学的;
(二)休学期满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查不合格的;
(三)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既不办理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10个工作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具体规定如下:
(一)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二)院(系)、附属医院应及时统计报送拟退学处理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书面及通话录音等);
(三)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出具退学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退学决定书由院(系)、附属医院负责送达;
(五)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六)退学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进行申诉;
(七)退学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按月收取;
(八)退学时间以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时间为准。
第二十九条 新生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征入伍录取新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被学院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学院报到入学的学生(以下简称入伍新生);
(二)入伍新生须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兵办)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三)学院接到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份留存教务处备案,另一份连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送达征兵办;
(四)入伍新生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学院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资格,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五)入伍新生退役入学时,原录取专业撤销或没有连续招生的,由学院安排转入相同层次相近专业学习;
(六)入伍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征兵办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如错过当年入学时间,可以顺延一年到学院办理入学。
学院对申请入学的入伍新生(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部队有关部门负责通报其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并由县级征兵办告知学院后,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入伍期间,参加学生须每年以信函形式向学院提供未退伍证明。
第五节 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或有特殊才能及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者;
(二)由于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或因留级、休学期满复学及退伍复员以后原专业发生变化者;
(三)经学院确认,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者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因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及学院学科调整,而需要调整专业者。
第三十二条 有些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学生,如专升本学生、免费医学生;
(二)进入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有过旷考记录或有过违纪处分的;
(五)申请在文科、理科不同专业科类之间转专业的;
(六)低批次录取申请转入高批次专业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转专业仅限一次。
第三十四条 专业调整方案每学年制订一次,在学院、教务处网站公布。
第三十五条 时间安排与审批程序:
(一)学生转专业的时限,本科学生为第三学期初;
(二)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并提供有关资料:
1、教务处公布专业调整方案,并根据成绩排名公布符合转专业条件学生名单;
2、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教务处备案。《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由学院按照统一格式自行印制,一式两联、编号管理;
3、拟转专业名单公示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审批结果由教务处网站公布;
4、审批结果公布5个工作日后,学生凭教务处专业调整文件到转入院(系)、专业报到;
5、学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需由学院附属医院和卫生所提供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
6、学生因特殊才能或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的,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认定,并将认定意见一并上报省教育厅;
7、符合转专业申请条件,排名不符合第一志愿者,根据专业调整计划酌情考虑转入第二志愿专业;
8、成绩排名为学生所有必修课成绩总分之和,按从高到低顺序排列。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的教学管理:
(一)学生转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学习,必须修完转入专业的全部必修课程和相关选修课程。符合条件的发放转入专业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二)原专业已修完的教学要求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己取得的成绩有效;
(三)转出专业与转入专业必修课差异两科以上者(含两科)需转入下一年级新专业继续就读;
(四)转入新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第三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在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
(二)进入本科第五学期以后的;
(三)不同学历层次之间转学的;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
(五)转出学校专业录取分数低于转入学校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的;
(六)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免费医学生、专升本等;
(七)处于休学期间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受到过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
(十)由其他院校转入学院就读的;
(十一)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 转学的程序如下:
(一) 黑龙江省内转学程序:
1、学生本人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2、转出学校商函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复函转出学校,转入学校考核拟转入学生具体情况并形成考核材料;
3、转出学校持转入学校复函、拟转学学生鉴定以及转出学校的转学请示,到省教育厅领取《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4、《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转出和转入学校主管学籍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由转入或转出学校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持此表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教育厅;
(二) 跨省转学程序:
1、申请由学院转出者参照此规定执行;
2、由外省转入学院参照转出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转学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学生本人签字的转学申请书;
(二)学生本人签字的《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三)经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三联单复印件;
(四)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申请转学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
(五)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拟转学学生综合操行鉴定报告;
(六)拟转入学校考核证明;
(七)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转出学校指定医院相关医疗诊断证明;
(八)因特殊困难转学的需提供特殊困难证明材料;
(九)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转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函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但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者,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以修读不及格课程,达到毕业条件的,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下一届毕业生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未达到结业或毕业要求的学生在校满一学年以上者,申请退学,可自愿申请肄业证。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或证明。
第四十五条 对已发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后来发现其入学过程违反国家的招生规定,学院有责任对已发证书予以追回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同时向毕业生所在单位发出毕业证无效的通知。
第七节 学士学位
第四十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愿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医德品行;
(二)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规定的内容,并已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成绩合格;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专门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主修专业有毕业论文要求的已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第四十七条 申请恢复学位授予资格条件:
因受到纪律处分,毕业前尚未解除处分,不应授予学位,但其后在校期间表现优异,毕业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一)考试违纪后,学生对违纪行为有深刻认识且作出书面检查,没有再次考试违纪行为或其他违纪行为,主修专业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者;
(二)在校期间取得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者;
(三)以齐齐哈尔医学院名义获得实用新型、发明授权专利或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与所在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以上者;
(四)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中获省级以上奖励者。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二)政治上有明显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三)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或考试违纪等原因受过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者。
(四)不符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要求的。
第四十九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评审程序:
(一)各教学单位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逐一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二)教务处会同学工部进行复审。允许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对其不能授予学位的原因进行核实,并接受广大学生的监督,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谨、公开、公正;
(三)教务处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供学位委员会审议;
(四)教务处向院长办公会议汇报学位评审的组织过程,并将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生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议,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下发文件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五)各院(系)、附属医院和学工部做好未获得学士学位学生的思想工作;
(六)教务处依据学院的有关规定移交和发放学位证书;
(七)教务处将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材料上报省学位办备案;
(八)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两次,专升本、成人教育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及课外活动
第五十条 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自觉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大学生行为准则,用自身的文明行为带动全院的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各项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并严格遵守《齐齐哈尔医学院大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齐齐哈尔医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学生可以依据《齐齐哈尔医学院大学生参与学院管理工作制度》,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将依据《齐齐哈尔医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和《齐齐哈尔医学院学生先进班级、先进个人评选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校规校纪者,依据《齐齐哈尔医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进行处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十八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于拟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院(系)负责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学生有听证要求的院(系)负责组织听证。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主管部门审核,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自处分决定生效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院发给学习证明,户口、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退学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认为申诉人提交材料准确无误并报请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同意后,通知申诉人本人到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填写学生申诉登记表,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从即日起开始生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 所有奖励和处分材料均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齐齐哈尔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院政发〔2005〕93号)同时废止。
| 抄送:党群各部门 |
| 齐齐哈尔医学院办公室 2013年11月27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