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医学院关于在在校学生中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意见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0-10浏览次数:7

根据原国家教委的有关精神,学院决定为学院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勤工助学机会,补贴在校期间的部分生活、学习费用,使其顺利完成学业,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  经济困难学生的确认:

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及确认工作均在每学期开学后进行(新生在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确认)普通高等本专科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学生家庭所在地证明(农村学生为乡以上政府证明,城镇学生为街道办事处以上或父母工作单位证明或有关民政部门的证明)。经各部系认真评定,确认后,上报学工部,由学工部作最终审定。

二、  勤工助学的主要渠道:

   勤工助学所从事的工作主要是校内外适于学生从事的各类工作。

1、校内公共设施(如:办公楼、实验室、资料室、公用教室)的卫生清扫和维护工作。

2、校内各单位提供的各种适合学生从事的服务工作。

3、后勤服务方面的其他适合学生从事的工作。

4、由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有偿社会实践活动(含家教)。

5、其它适合学生从事的工作。

三、  资金来源

1、上述1~3项工作的经费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出。

2、上述第4项工作由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根据市场情况提供。

3、其他未列入上述五项的勤工助学工作、经费的支出根据具体情况由用人单位、团委、学工部协商解决。

四、  组织管理工作:

1、为组织管理好此项工作,学院专门成立由主管院长负责相关处室领导参加“齐齐哈尔医学院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主管教学后勤的院领导任副主任,学工部、团委、总务处、后勤服务总公司、总务处、基础部、保卫处、附属医院的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下设两个办公室。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设在学工部。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办公室设在团委。

2、设在学工部的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经济困难学生的调查、核实、确定,建立相应的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管理酬金的审批等项工作。

a) 设在团委的勤工助学指导办公室负责组织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助学的具体工作(如岗位的公布和安排),同时应注意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行为管理。

3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a) 所有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

b) 勤工助学主要是为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获得经济报酬的机会。特殊情况可安排非经济困难学生。

c) 经济困难学生在其资格被确认后,采取自愿的原则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若三次(含三次)以上不参加指定的勤工助学活动,则取消其资格。

d) 对于不同岗位,每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要有合理的安排,人数的多少要依据岗位的需要而定。具体工作大部分为计划,计件,包工等形式。为不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每月工作时间一般应控制在30小时以内,劳务酬金一般控制在150元左右。

e)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经济困难学生的酬金,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每两个月由团委勤学办公室报到学工部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办理结算,审批手续。

f) 学工部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定期向财务提供每个学生的劳务酬金数额,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勤工助学酬金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g) 到社会上勤工助学需经学院领导同意,备案;各部门单位有偿用人时(包括临时有偿)应先考虑特困生;成立勤工助学活动“管理中心”,成员:学工部、团委、学生会关人员组成。